出口退税,全称是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具体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本质就是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前一纳税环节的已缴税款。
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并介绍“如何查询出口退税率”。
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一)哪些主体可适用?
1. 依法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从事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2. 已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他人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 出口货物:指经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生产企业:是指具备生产能力(涵盖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具体内容
1.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征和退还(以下简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实施分为两种办法:
· 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还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时,对其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含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税额),抵减后仍有剩余的部分,予以退还。
· 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时,对其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将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货物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且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若是自产出口的,免征消费税;若是购进出口的,退还前一环节已对其征收的消费税。
(三)适用该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本政策:
1. 出口企业用于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作为生产耗用,且未向海关报关就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含蒸汽)、电力、燃气。
知识补充:出口企业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园区)、珠澳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二、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一)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政策核心内容
1. 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的货物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且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前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同时也不允许在抵扣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款。
(三)适用条件有哪些?
1.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下列规定货物: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 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 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产品;
· 含有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以及钻石及其饰品;
· 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 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 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 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货物;
· 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本区域内货物;
· 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现金为结算方式,从所在省(自治区)边境口岸出口至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 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 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同一特殊区域内或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的特殊区域内货物。
三、出口退税率怎么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我要查-出口退税率查询